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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南京市对外文化交流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对外文化交流中心(英文名称:Nanjing 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mmunication,缩写:NAFCC;以下简称“文化中心”)。 

第二条 文化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具体从事综合性民间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条 文化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的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南京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了解和友好合作,促进南京的文化、经济、科技、教育、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文化中心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文化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科技教育、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 

(二)与各国、各地区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在国内外组织友好访问活动,组织或配合南京市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文化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社会各界有影响的专业人士组成。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 

第七条 加入文化中心理事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申请或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证书。 

第八条 文化中心理事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其他重要事项。理事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听取秘书处半年或全年工作汇报,研究、审查、批准每半年和新的一年工作计划,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如遇特殊事宜或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经文化中心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中心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